何美欢教授(Betty Ho)1948年11月出生于香港。中学毕业后留学美国,1971年在加州圣心学院获得文学学士,1972年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获得文学硕士学位。后到加拿大攻读法律专业,1977年获得多伦多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学位(JD)。毕业后加盟当时全球唯一的国际律师事务所——Baker & McKenzie,作为执业律师从事跨国法律业务。先后取得四个法域的执业律师资格:加拿大安大略省、美国纽约州、英国、香港。
1982年何美欢教授回到香港,加盟何耀棣律师事务所,主持多个与中国改革开放相关的大型工程的法律工作。1987年为转向教学科研工作,她前往英国剑桥大学进修,1988年取得剑桥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学成后,先后任教于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1986);香港大学法学院(1988-2002)。2002年8月开始,她到北京,加盟清华大学法学院,担任全职教授。2008年8月至今任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院教授和清华大学双聘教授。
何美欢教授的主要社会兼职包括,曾任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委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委员会委员、公司法改革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仲裁员、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香港在法庭上使用中文建议委员会委员、香港联交所关于中国国有企业上市问题委员会顾问、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外部主考官、香港公开大学外部主考官等等。
根据中国社会发展及国情需要,何美欢教授早期着力研究市场经济下亟需的法律,1988年至2000年,先后以中英文在国内外出版了系列英美法专著,包括合同法、代理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她还就证券交易所的组织问题等,发表了多篇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其代表作包括《交易所的所有权归属与治理:非互助化》、《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香港合同法》、《香港担保法》、《香港代理法》、《保险合同法》等10多部专著及多篇学术论文。著作被法律执业者广泛地使用,许多观点受到各级法院广泛的认可。她曾担任香港联交所关于中国国有企业上市问题的顾问,应中央政府邀请,她负责设计国有公司在香港上市(H股)的规范机制,参与到中国改革开放的法律构建工作中,向中国内地提供了非常精确的普通法法律服务。
2000年后,何美欢教授开始重点研究法学教育规律及如何培养优秀法律人才。她积极探索法学教育的规律和精神,以普通法教学教育为途径和方法,开展了一系列法学教育的改革实践。她以北美法学教育育人的精神,因应中国学生的需要、特点设计出全新的普通法教学方法。在清华大学开设了《普通法精要》系列课程,以启发式教学方法让学生学习、锻炼如何阅读英美法原始材料,如何适用、评价英美法,使学生掌握法律的方法,毕业后能够继续学习、成才,为中国法治建设做贡献。
她在清华大学先后培养了8届学生,教学效果十分突出,2006至2008的三年中,《普通法精要I、II、III》课程6次在清华大学全校同等规模课程教学评估中排名前5%。她的专著《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记录了她的教育理论、方法及经验。(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除了普通法教学外,她还带领学生翻译了两本影响深远的著作《法律中的社会科学》和《银行金融服务业务的管制》。其贡献不仅仅是专业内容,更重要的是介绍了特殊的研究方法。通过《普通法精要》(I-IV)系列课程学习的学生,已有多人考取美国排名前十的法学院,并成为其中的佼佼者,与母语为英语的美国本土学生竞争也毫不逊色。这种从理论到实践、再到培养出人才的立体式教育模式,是何美欢教授的独创。
在《普通法精要》系列课程教学上,何美欢教授付出了极大心血。课堂上一个小时授课,她往往要准备数小时。为了将中国法学教育推上一个新台阶,她心无旁骛,精心培养每一个学生和青年教师,让他们从第一手原始材料开始分析和批判外国法律,达到知彼;又能科学研究中国具体情况,从而知己。她认为,只有具备这两种能力的人,才能开创中国法律服务新局面,制定出既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潮流并能实际操作的法律。
何美欢教授在清华大学工作期间,培养法学硕士30余名和数名博士生;全程修毕《普通法精要》系列课程的学生70余名。据不完全统计,当中有20名已取得美国一流法学院的法学硕士学位,有数名学生攻读北美著名大学法律博士(JD)学位。就业的学生大部分任职大型跨国律师事务所,还有2名法官、1名任职国家机关、4名任职国家金融监管机构。
何美欢教授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广博的法律知识和优秀的专业素质、修养,在中外法学界享有盛名。她治学严谨,取得了众多创新性成果。她热爱教育事业,为培养人才呕心沥血,鞠躬尽瘁。她关心学生,视学生如子女,关心、关注每一个学生的点滴进步。她的学术思想、她的教育理念、她的高风亮节、崇高的师德是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不断激励着清华师生朝着建设世界一流大学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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