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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敷建同志做客《嘉宾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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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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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观众朋友大家好,2014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嘉宾访谈》今天正式上线。 今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这是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首次对这部法律进行大的修改。去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修改后的《消法》。新《消法》将给消费者维权带来怎样的“利好”?对工商部门又增加了哪些要求?就此问题,我们邀请了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敷建同志做客《嘉宾访谈》,请他就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给观众朋友解读,

主持: 尊敬的朱局长,您好!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马上实施,工商系统作为一个主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部门,我有几个相关的问题采访一下可以吗?

朱局: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好,很高兴有机会与大家一起探讨新《消法》有关问题。

主持:每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都会明确有一个主题,请问今年的主题是什么?

朱局:今年的主题是“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这也是消费者协会以深化改革和贯彻落实新《消法》为契机,向全社会吹起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号角。它既是消协组织对落实法定职责的自我要求,也是对全社会共同关注和落实保护消费者责任的倡导。

主持:你能简单说一下《新消法》修改有什么重大意义吗?

朱局:旧的消法是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实施,旧《消法》施行了20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需要,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消法的决定》。这是消法颁布实施20年来首次大修,对进一步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主持:新《消法》主要关注了哪些问题?它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哪些“利好”消息?

朱局:新《消法》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调整“方向标”,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让消费者维权的腰杆更硬。新《消法》在为消费者维权方面主要凸显了七大亮点:

一是引入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可享受“7天后悔权”。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不过,新《消法》同时也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

二是引进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修改后的法律强调,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三是增强了广告代言人的连带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增加了公益诉讼。新《消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消法》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在大范围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消协代表受害的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打官司,解决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老大难问题。

五是加大了惩罚性赔偿力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假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假一赔三”;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里涉及的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六是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争议中,原告在提出自己主张时要自己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个领域,有时消费者很难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如电冰箱、机动车这些产品,因为不掌握技术等信息,消费者很难证明这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因此,新《消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来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瑕疵,这样经营者若不能证明商品没有瑕疵就要担责。

七是篡改生产日期或被吊销执照。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主持:新消法不仅仅给了经营者压力,同时,也赋予了行政部门更多的职责。请问有哪些新的职责和要求?

朱局: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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