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 张燕辉摄

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久经考验的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杰出领导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曹志同志,因病于2020年7月1日14时30分在北京逝世,享年93岁。

曹志同志,山东安丘人,1928年5月出生,1946年10月参加革命工作,194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6年至1949年历任松江省政府教育厅干事,中共阿城县委土改工作队组长、队长,《阿城通讯》社社长,中共阿城县红旗区委书记、红石区委书记。他积极投身革命,参加土改运动,工作热情肯干,与农民群众打成一片,为东北解放区的生产生活恢复和土地改革贡献了力量。

1949年至1960年,曹志同志历任中共松江省阿城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副部长、部长,中共松江省委宣传部副科长、副处长、处长,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处长。1960年至1966年历任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委第一书记秘书,中共黑龙江省合江地委副书记。1966年至1968年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冲击。1968年至1970年任黑龙江省合江地区革委会副主任、地区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副主任。1970年至1977年任黑龙江省革委会副主任兼生产指挥部副主任。他积极参加新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大力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展现了很强的领导能力和较高的理论水平。他充分发扬民主,密切联系群众,办事雷厉风行,处理问题果断,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好评。

1977年至1978年,曹志同志任国家计委负责人。1978年至1983年任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室主任。1983年至1987年任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1987年至1988年任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副主任。他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组织工作拨乱反正、肃清“四人帮”流毒和影响、恢复党的优良传统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他负责创办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顶着“两个凡是”的压力,组织撰写和刊发一系列重要文章。他在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清理“三种人”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他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领导机构和干部制度,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正确方针,负责组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研讨工作,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和相应的干部分类管理制度作出了重要贡献。他多次参加中央全会的准备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把握社会思潮,反映实际情况,在起草有关文件、撰写理论文章中,大力宣传党的思想理论,为推进改革开放做了许多实际工作。他注意调动和发挥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用其长避其短,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健康向上的工作氛围作出了积极贡献。

1988年4月,曹志同志到全国人大工作,任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1990年3月确定为部长级)。1990年4月,被补选为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993年3月,当选为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并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书记。1993年7月,兼任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1998年3月,在第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志同志是第七届、八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在历经三届、长达15年的人大工作期间,他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围绕党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曹志同志参与谋划和推进人大立法工作特别是经济立法工作。他牵头起草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在常委会召开的立法工作座谈会上作关于立法规划草稿的说明。按照要点和规划,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初步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为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重要法制条件。八届、九届人大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批经济领域重要法律,曹志同志为此做了很多扎实有效的具体工作。他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参加妇女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学习宣传活动,出席全国法制新闻宣传工作座谈会、中国普法网开通仪式,推动有关方面和全社会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曹志同志在运用法治方式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中发挥了积极作用。1992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美国政府对台军售的严正声明,他在会上作有关说明并宣读声明,谴责美方行为粗暴干涉中国内政、干扰和破坏中国和平统一大业。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香港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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