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14.04 提名李长旭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77,046,80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08,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911%。
该议案获得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15.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15.01 提名刘春田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77,078,20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39,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26%。
该议案获得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15.02 提名潘帅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77,078,20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39,8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26%。
该议案获得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16.0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16.01 提名岳蓉女士为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77,078,2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39,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26%。
该议案获得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16.02 提名昆晓杰女士为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77,055,0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16,6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725%。
该议案获得通过,候选人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姓名:孙冬松、孙丽雅
3. 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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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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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4.04 提名李长旭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77,046,80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08,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911%。
该议案获得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15.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15.01 提名刘春田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77,078,20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39,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26%。
该议案获得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15.02 提名潘帅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77,078,20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39,8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26%。
该议案获得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16.0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16.01 提名岳蓉女士为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77,078,2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39,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26%。
该议案获得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16.02 提名昆晓杰女士为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77,055,0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16,6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725%。
该议案获得通过,候选人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姓名:孙冬松、孙丽雅
3. 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