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LRAP » FICHL » 李浩培系列讲座 » 刘大群法官寄语
English
中文
عربي
刘大群法官TOAEP出版社新书发布会致辞
海牙,2012年11月19日
尊敬的大使阁下,尊敬的法官,女士们、先生们,
我感到莫大的荣幸,同时也非常高兴地发布“FICHL:国际刑法和人道法论坛”出版的新书:《国家主权与国际刑法》。这本论文集所收编的文章均出自“李浩培研讨会暨系列讲座”。该系列讲座的创办也是为了怀念已故的杰出中国法官和国际法权威专家李浩培法官对国际法的贡献。我有幸地与李法官一起共事,始于30多年前到中国外交部条法司工作,之后更是荣幸地接替了李法官在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上诉分庭法官的职位。李法官不仅是一个极具睿智并富有洞察力的法官,而且也是一个和蔼可亲、善良谦逊的人。他颇具启发性的观点和对正义事业的坚定信念,都得到了同事们的普遍称誉与尊重。他同时也是一位拥有着无与伦比国际法知识的学者,其对国际刑法和法庭工作的贡献是极其宝贵的。
“李浩培研讨会暨系列讲座”和这本新书的出版都应主要归功于另一位杰出的学者莫滕•伯格斯默教授(Morten Bergsmo)。他作为研究人员、顾问和咨询师,在国际法和政策问题上拥有丰富的经验,并且曾先后在联合国前南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办公室工作。伯格斯默教授目前在中国最负盛名的北京大学做客座教授,也因此成为了中国学者和外面世界之间沟通的桥梁。他是国际刑法和国际人道法领域的杰出学者,并且一直不懈地努力促进国际刑事法院与《罗马规约》的非缔约国之间的对话。没有他的投入奉献和努力,《国家主权与国际刑法》这本书的出版将是不可能实现的。
这本文集投稿者的多元化背景也是其显著特点,分别来自政府律师、国际法官以及法学教授等不同领域。而且,文章所关注的议题也是非常及时并且很有相关性,例如国家元首豁免,普遍管辖权和侵略罪。对于这些问题,国内与国际层面是如何探讨,争论乃至最终定论的,必将影响着对未来后代的国际法和外交政策。
其中一个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就是国家元首豁免。虽然主权豁免是业已形成的国际法规则,然而,对国际罪犯实施的国内和国际起诉,使得国家主权与国际罪行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面临难题,甚至变得更为复杂。有关国际刑法和豁免的法理论述也被描述为“令人困惑、自相矛盾、混肴不清,或者不具有连贯性”。
[罗伯特•克莱尔等编著(Robert Cryer et al.),《国际刑法和诉讼法导论》(第二版),第532页,2010年,参考范•阿勒贝克(van Alebeek)和巴克(Barker)]。因此,围绕着主权和国际刑法的疑难问题,对于国内法庭、国际法庭,甚至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的非缔约国,都是最为重要的问题。
就国内刑事法庭而言,国际法院已经明确判定习惯国际法认可在任国家元首对外国法院享有绝对豁免权,即使其被指控犯有国际罪行。(参见“逮捕令案”,国际法院,2002年,第58段)。只有相关国家放弃其现任国家元首的豁免权,该国家元首才能被另一外国国内法庭起诉。
相反,就国际刑事法庭针对国家元首的国际罪行的起诉,国家元首是否享有豁免权的问题是当前学术界和司法界共同争相激烈讨论的热点话题,也引发了诸多问题,例如《罗马规约》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的差异、国际司法合作以及联合国安理会的作用。
前南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均由联合国安理会设立。在其规约中明确规定:“任何被告的官方职位,不管是作为国家元首,政府官员或者负责任的政府官员,均不能免除其个人刑事责任或减轻刑罚。”(分别参见其规约的第7条第2款和第6条第2款。)而且,前南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也已经判定这些规定为确认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参见Prosecutor v. Furundžija案判决,IT-95-17/1-T,1998年12月10日,第140段;Prosecutor v. Milošević案的初步动议决定,IT-99-37-PT,2001年11月8日,第28段。)
值得注意的是,前南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权力行使是基于《联合国宪章》的第七章。法庭的法官能够并已经向国家发出具有约束力的命令。在国家领土上进行法定调查时,法庭的起诉调查部门也并不需要获得有关国家的许可。
与此相反,国际刑事法院不能依据《联合国宪章》的第七章发出命令或决定。法院工作运行完全依赖于国家合作。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缔约国的立场是明确的:批准《罗马规约》就意味着他们已接受所有条款,其中包括第27条规定,即:缔约各方的国家元首不能免于国际刑事法院的起诉。
然而,非缔约国却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所以,国际刑事法院要对非缔约国的在任国家元首行使管辖权,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联合国安理会提交情势。而反过来,这样的情势提交又将取决于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