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凡某于2015年6月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水电工作。2015年9月24日,申请人凡某在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导致头部及胸部受伤。2015年11月6日,申请人受伤被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3月16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构成八级伤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6年3月24日,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自己的权利。
【仲裁请求】
1、由被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211565元;2、由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400元;3、由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8600元。
【处理结果】
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各项工伤待遇共计67306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90元;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38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形,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该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此外,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关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亦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倒签的劳动合同期间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