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海建也表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法院只需要向公诉方、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送达判决书,如果被告方是国家公职人员,则需向被告方所在单位纪委寄送判决书。

记者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情况,据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一般的程序规定,法院会将判决书寄送给原告、被告和代理律师,但证人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送达主体。

今年5月,河南5名官员被查出“戴罪任职”,最长达3年,其中两人还获得升职。

河南省高院工作人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戴罪升职”事件后,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一项内部规定,要求要向职务犯罪的被告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送达判决书。

规定出台后,河南省高院不仅会将判决书寄送至案件的原告、被告,还要将判决书向职务犯罪的被告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送达。

“但是向证人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送达判决书,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该工作人员坦承,“目前不是硬性要求。”

“法院主动寄送,这不符合常理。” 孔海建说,“纪委如果要对行贿者进行处理,应该由其主动向法院索要证据材料和文书作为参考。”

河南高院另一位工作人员也表示:“证人是作证的,法院是针对原告和被告发的判决书,并不是针对证人发的。法院没有义务向证人所在单位和当地纪委送达判决书。”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目前,对类似受贿案件牵扯出的行贿者,其查处工作主要依靠纪委“主动关注”。

但孔海建和陈新安均向记者表示,目前,还没有行贿者所在地的纪检部门来要过相关证据材料和文书。

“如果纪检监察部门知道消息,主动到法院和检察院来了解,法院和检察院就会做详细的介绍。”洪道德说,“如果纪委不主动,这个事情很可能就过去了。”

专家建言:健全判决书送达机制 提高行贿成本

事实上,行贿者逃脱惩罚早已不是新鲜事。

今年9月,有媒体报道,张家川一名中学生因在网上发帖“造谣”被刑拘。该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随后,就有网友意外发现,该县公安局局长白勇强早在一份1月的判决书中就已被认定存在行贿行为。该事实被曝光后,“带病在岗”的白勇强被停职。

成都理工大学廉政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肖云忠说:“目前,对受贿的案件惩罚比较多,但是对行贿的案件判处要轻一点。”

原因何在?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认为:“现在虽然已经加强了对行贿人的打击,但行贿人需要出庭作证,作为污点证人,对他们的处罚往往会比较轻微。”

我国《刑法》第390条也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除了有“污点证人”的身份作保护外,许兰亭表示,由于目前没有规定“判决书必须送达行贿者的单位及纪检部门”,纪委就难免因“不知情”而“不处罚”。

针对这种情况,洪道德呼吁,应弥补这一漏洞,建立将判决书送达行贿人所在单位及纪检部门的机制。

他分析,法院作为一个审判机关,应该被动办案,而不可以主动办案。“因此,向行贿者所在单位及纪检部门送达判决书的责任,应该由检察院来承担。”

“检察院和纪检委之间,联系很紧密,纪检监察部门一旦发现了违法事实,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理的同时,会把涉嫌犯罪的部分移送至检察院。”

洪道德指出,按照目前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时候,才需将涉案人员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而针对起诉案件中的其他涉案人,“现在的情况是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他认为,应该建立一个检察院和纪委间的逆向工作流程。“人民检察院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以及审查起诉过程当中,如果发现还

有一部分人已经涉嫌违纪违法,还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把这一部分人的违纪违法行为移送到纪检监察部门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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