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唐拓从振华风光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离职后,入职振华风光半年后“现身”专利发明人名单。

2.3 唐拓原是关联方质量部副部长,离职并入职振华风光半年后参与专利研发

据招股书,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2年5月11日,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振华”)直接持有振华风光53.49%的股权,为振华风光的控股股东。除振华风光外,振华风光的控股股东中国振华控制的企业包括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微”),且直接持有其52.76%股权。

据招股书,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唐拓在成都华微担任质量部副部长;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唐拓担任振华风光副总工程师兼科技部部长、总经理助理兼生产运行部部长职位;2021年6月至今,唐拓担任振华风光副总经理。

即是说,2016年6月,唐拓从成都华微离任后,接着在振华风光担任副总工程师。

蹊跷的是,唐拓从成都华微离任半年后,“摇身一变”成为振华风光的专利发明人。

据招股书,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2年5月11日,在振华风光取得的已授权专利中,专利号为ZL201621407813.3的实用新型专利“双面表贴式半导体集成电路”,专利申请时间为2016年12月21日,专利权利人为振华风光,唐拓为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之一。

此外,专利号为ZL201621409060.X的实用新型专利“高密度表贴式半导体集成电路”,专利申请时间为2016年12月21日,专利权利人为振华风光,唐拓为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之一。

可见,2016年12月,唐拓曾作为发明人参与了振华风光的专利研发工作。

据《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那么,从唐拓成都华微离职后入职振华风光,到振华风光上述2项专利发明的申请时间不到1年,唐拓作为该两项专利的发明人,是否参与了该两项专利的研发?而该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内容,是否与唐拓曾在原单位担任质量部副部长的工作及任务有关?均存疑待解。

此外,2019年,振华风光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被撤销。

2.4 2019年,一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被撤销

据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截至查询日2022年6月18日,振华风光有一项编号为165IP182239R0M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其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为半导体模拟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的设计、生产的知识产权管理。该证书的颁证日期为2018年6月26日,证书到期日为2021年6月25日。

2019年6月26日,该证书状态由有效变更为暂停。2019年12月26日,该证书的状态由暂停变更为撤销。

据认监委及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11日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证书持有人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进行监督审核。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且两次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每次监督审核内容无须与初次认证相同,但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覆盖整个体系的审核内容。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情况做出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的决定。

而2019年,振华风光上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否因监督审核不通过被撤销?

上述可知,截至2021年年末,振华风光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数量“向后看齐”,且其研发人员占比低于行业均值,其研发创新能力或存不足。此外,2019年,振华风光的一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被撤销。值得关注的是,振华风光总经理唐拓曾从关联方成都华微离职后“无缝”入职振华风光,入职时间不到1年,却成为振华风光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之一,令人唏嘘。

实际上,关于振华风光的监事在外任职情况,招股书或并未披露完整。

三、监事兼职企业信披或存漏洞,核心技术人员履历玩“穿越”

拟上市企业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然而,振华风光对其监事兼职的情况,或并未披露完全,且其一名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履历“玩穿越”。


唐拓 可能工作过的组织/机构/部门/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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