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2日上午,柴某对“南航”及“南航深圳分公司”提起的劳动争议纠纷诉讼,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未当庭宣判。
(二)原告诉求:补偿经济损失、南航赔礼道歉
原告柴某的代理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夏露表示,在庭审现场,原告方提交了柴某的劳务合同、南航内部员工软件系统截图及银行工资收入等多方面证据,显示:2019 年10月15日,在没有出具正式停飞处分文件的情况下,南航深圳分公司通过面谈告知柴某需停飞。造成柴某长期无法获得飞行补贴收入,在长达6个月期间实发工资月均不足2000元(人民币,下同)。
柴某希望南航能支付他被停飞六个月期间的工资劳动报酬65714.79 元及其他损失18932.74元,此外希望南航能对他进行道歉。
而南航律师对此金额表示不认同,比如原告计算入内的年终奖为前一年所得,等等。
(三)
被告律师:合同期满,有权不续
原告律师:较大变更,不能由南航单方决定
在庭审现场上,南航的辩护律师声称 ,公司有用工自主权,对柴某做出的 “ 停飞”决定并不是一种“处罚”手段,而是一种正当的企业工作安排,并举例称,“通常(南航)作出停飞的决定是基于多种原因,比如怀孕哺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