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原告律师钟夏露称,原告柴某认为南航对其做出的停飞决定本身是一种处罚,而非用工自主权,根据南航员工查班使用的“ 移动运行网”APP截图,南航于2019年10月15日便停止了柴某的飞行安排,状态为“停飞PENALTY(处罚)”。而南航内部规章制度《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及《股份客舱部员工行为“十条禁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亦明确处分手段包含停飞。
原告律师认为,即使认为停飞不是处分而是一种工作安排,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参考案例,对于劳动内容的变更,也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并且该调整应满足“ 对劳动者没有有歧视性、侮辱性”以及“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产生较大影响”的前提。原告柴公子的工作岗位为客舱乘务员,负责客舱飞行乘务工作,单位对其停飞时间长达六个多月,已经构成了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不能由公司单方决定。另外,原告停飞后的实发工资不到原平均工资的十分之一,已经造成岗位工资水平的大幅度降低。最后,舆论事件以及被动暴露性倾向并非原告的过错,单位因此而对原告进行的停飞处理是具有歧视性和侮辱性的,不应作为其用人自主权的体现。
南航律师在庭上陈述,因为2020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原因,航空管制严格,上半年大部分空乘都处于休息阶段。
而原告律师回驳,柴某早在2019 年10月开始就被停飞,早于2020年2月的疫情爆发。
(四)
南航:深陷舆论会影响飞行安全
柴某:我身体健康、精神健康
原告律师认为,柴某在劳动合同期间,一直表现优异,屡获单位各项荣誉及单位领导嘉奖,也高分通过了2020 年的乘务长续聘考核,按照惯例理应被续签合同。
对此,南航总公司及分公司律师并未正面回应关于歧视的问题,只是反复提及“ 航空安全问题”,认为原告柴某当时“深陷舆论之中,会对航空企业飞行安全造成影响”,其个人能力和心理情况不足以履行其客舱长的职务。
对此,原告柴某当庭举证其已经于舆论事件过后的2019 年11月取得了包括精神状况鉴定在内的民用航空空勤人员健康证,鉴定结果显示当事人身体及精神状况完全可以正常履行工作;与此同时,在南航组织的内部安全培训考核中原告也顺利通过。
(五)
南航:这种行为很不正常
同志平权组织:应尊重多元性取向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之一,是柴某与上级领导“ 书记”的对话录音。女“书记”表示, 南航是国企,要弘扬正能量。4 亿的点击量实在影响太大,柴某作为空少,在电梯里对男飞行员的这种行为“很不正常”。
柴某回应说 :“ 我并无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