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马威华振承做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齐先生,2008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王齐先生2002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王齐先生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4份。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司玲玲女士,2013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司玲玲女士2008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司玲玲女士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虞晓钧先生,1999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虞晓钧先生1996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199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虞晓钧先生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是国内排名前四的会计事务所,具备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拥有为各行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综合考虑市场价格水平及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等因素,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分别在不高于320万元和300万元的范围内与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商议确定2022年年报审计费用和2022年内控审计费用。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注册地为上海,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已为公司连续提供21年审计服务,2021年度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立信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公司从企业战略发展方向以及境内外资产占比变化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公司拟聘任毕马威华振担任本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原审计机构立信进行了事先沟通,立信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立信与公司不存在审计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亦不存在任何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须提请公司董事会注意的事项。
公司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充分了解,认为毕马威华振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聘任2022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同意公司聘任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专业能力和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公司本次改聘毕马威华振为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聘任2022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