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代理沈某、杨某、蔡某、王某、李某、严某诉开发区管委会、农业海洋渔业局涉海拆迁海参赔偿行政诉讼案,二审胜诉,历经曲折,为沈某等人维权,沈某等人最终获得五百万元的赔偿款项。该案沈某等人主张海参由其养殖,故海参补偿应归其所有,而开发区管委、海洋渔业局则认为应将补偿款发放给海参池主,或者由海参池主与沈某等人协商一致,方能发放补偿款。开发区管委、海洋渔业局的这一做法实质上侵犯了沈某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谁投资、谁受益,以及物权的规定。经过二审法院的两次终审改判,该案最终调解,沈某等人获得了应有补偿。

4.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某混凝土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支持,裁定发回重审。

5.代理新南洋广告公司诉北京某信息咨询公司广告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通过庭前去对方公司取证、网页公证保全、第三方取证、电子邮件公证等方式搜集到对委托方新南洋广告公司有利的证据,通过两次仲裁开庭,使委托方处于优势,当庭达成调解结案,追回了80多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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