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代理习某遗产继承分割纠纷一案胜诉,习某兄弟姊妹四人,习某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该房屋为房改房屋。习某父母未留遗嘱。习某父母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习某兄弟占有居住接近20年。习某要求分割该房屋,其兄弟以该房系其出资购买、其享有产权为由拒绝分割。为此,习某兄妹四人诉至朝阳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房屋系遗产,习某坚持分割该房屋,不同意按份共有,故朝阳法院支持了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习某兄弟给付习某58万元的房屋折价款。其他兄妹亦得到了房屋折价款。
24.代理东北郊粮油仓库与富华包装有限公司仓库租赁合同案胜诉。本案中,富华公司租赁粮油仓库面粉厂车间800平方米。租期自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年租金15万元。2005年7月19日,粮油仓库告知富华公司解除合同,富华公司书写了《承诺书》,内容为:“因为消防局通知粮油仓库内不允许木材堆放,所以富华公司承诺于2005年8月30日止无条件搬出粮库房屋,水电租赁费一次交情,特此承诺。”富华公司搬出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粮油仓库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和搬家费。笔者提出,双方协商终止协议,富华公司出具了承诺书,为此,富华公司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富华公司的全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