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代理李某诉北京某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和贾某股权投资合同纠纷一案胜诉,该案一审在海淀法院审理并判决贾某返还李某100万元投资款,贾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二审达成调解。本案成功抓住贾某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节,成功地追究了贾某的个人责任,巧妙避开了将公司作为责任承担主体将不利于强制执行的棘手问题,为李某成功追回了股权投资款100万元。
7.代理王女士申请不予执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案胜诉。王女士夫妻二人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65万元,之后,债权人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王女士申请不予执行,经过二次开庭,强调指出公证员未亲自做公证,其助理没有做公证的法定资格,所做公证书违反法律规定等理由,得到朝阳法院支持,法院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