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锟贿选”之际选择南下(1922.6-1926.6)

民国时期,作为众议院议员的孟森有过两次近似于逃离的出京南下。一次在袁世凯称帝前,一次则在曹锟贿选之际。这两个背景事件都是对民国宪政的重大冲击,而后者直接带来了颠覆性结果,也造成孟森政治生涯的转折。

1922年,第一次直奉战争,直系战胜,掌握北京政权。黎元洪再任总统,恢复民国六年(1917)解散的第一届国会,号曰“法统重光”。旧国会议员重集北京。不久,曹锟贿选发生。1923年初,孟森对赵凤昌言:“曹三要做总统,不必多生支节,彼此老实说穿,‘曹锟’两字欲我写入选举票中,其势不能为。……总之,直接买票之事前所未有,必欲行之,彼此疑忌,断难得公道均沾之办法,其中不愿卖者亦必有人,连鸡不能俱究,恐非旦夕所能奏效,能在其间将宪法交卷,总算有交代,即可一哄而散,愿卖者如果占多数,听其做此生意可矣。”当时孟森固不赞成曹锟,但尚寄望在国会任上完成修宪,以为“交代”。但不到半年,已不安位,被迫“为去计”。6月13日抵常州,次日致函赵凤昌,吐露此次南下心迹:

因京师事益离奇,日为去计。……得贿既非所愿,被迫到场,便成选举会,又岂能甘?即日出京,以避其丑,昨日到常,暂住商业银行内,拟稍停,当来沪畅谈。……匆匆出都,深以未被邀阻为幸,颇恐再缓,即有不能成行之悔。曹氏今俨然天与人归,八百议员已三分有二已上,特恐近日冯以武力相助欲卖身者,亦未必值钱。

函内交代京中政治见闻,对冯玉祥、吴佩孚、段祺瑞诸“武人”均有评论。出于对国会政治的失望,孟森借用传统所谓“剥极将复”的观念或言说策略,认为至民国十二年(1923),“一切政治之罪恶,将于此作一大结煞”(《民国十二年剥极将复之政局》),批评“以八百人之集合体,欲其有四万以上之人类意识,恐为世界绝无之事”(民初国会众、参两院议员总数约八百人,亦称“八百罗汉”),“欲以民选议员解决政局,昔人所谓人多食狼,狼多食人,真不可救药之病也”。政治罪恶至此,已达极端,其结果必是“军阀破、政客散”,卖身议员“名誉、资望概已破产”,孟森屡谓“曹锟等皆民国之首功也”“曹竟不成,机会正佳,曹竟有成,机会更佳”,将来只待“未染政治污点”的清白国民来收拾局面。戏言之下包藏深痛。

孟森致赵凤昌函(众议院用笺)

南下不久,孟森即担任《申报》馆特约撰述,发表大量时评文章。其制宪思路转向地方,颇倡省宪之说,强调“今日之为今日,国会制宪之迷梦已醒,国民制宪之事实可成。夫天下万国,本无国会包办宪法之先例。……强省以抑中央,为国民自救之计,且各省健者,视在本省有所主张,不似在中央之任呼不应。”(《今日为制宪较相当之时期》)1924年元旦献辞,开宗明义:

吾民有可以求治之把握,则可望其自治。自治之纲领,已规定于宪法。吾耳目接近之江、浙两省,已亟亟谋制定省自治法,此为最有效之自治。(《民国十三年之元旦》)

1923年10月,曹锟当选总统。包括孟森在内的留沪议员联合声明“未预此事,对此不负责任”,继而宣言谴责曹锟及国会中“卖票败类”,“大声疾呼,追随全国人民之后,明正贿选之罪,一致声讨”(《移沪国会议员宣言》)。本月10日,为谋求“贿选风潮之下”的苏省自治,孟森与同省议员组织“全社”,寓意“俗以十为全数,国庆节为双十,有全之义焉”,“冀本诸君子之所以自保其人格者,以保全我苏”(《发刊词·全社成立之经过及其主旨》,《江苏》1924年第1期)。

第二次直奉战争后,直系倒台,段祺瑞就任中华民国临时执政。1925年4月,执政府宣布“民国法统,已成陈迹”。自1913年4月开幕以来,前后存在长达十二年的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宣告结束。民国不再有总统,《临时约法》、曹锟宪法同归于尽,“至是人琴俱亡,议会完全消灭,民国初期之议会政治,乃告一段落焉”。法统既废,旧议员的法理依据不复存在,孟森的议员身份同时完结。

1926年2月,江苏全省各法团召集会议,成立江苏省宪会议组织法筹备会,并公推省宪组织法起草员二十二人,孟森名列其中,该组织法草案十二条,即由孟森主稿。4月,章太炎、张一麐、孟森等人联名通电,发表对于时局看法:

窃谓根本改造,当俟贼平而后,就各军所据之疆域,维持不动,各修内政,互止侵陵,俟他日各省自治完成,再图建置中央政府,自有盘石之安。现虽暂缺,不必怀三月无君之忧也。如必求建设,惟有拥护约法,俟贼平后,请黄陂补足八十三日任期,以合法之总统,下令改选过期之议员,循轨顺则自免纠纷。

当时政治情形相当复杂。直系主张“护宪”,即承认曹锟颁布的“宪法”,然可接受曹氏退位,即所谓“旧法新选”;另有人主张以更早的“约法”为国家基本法(即不承认“宪法”),是谓“护法”,两者都牵涉到已不存在的国会问题。孟森对国会制宪失望,惟尚赞同章太炎“恢复法统”的做法,试图拥黎元洪复位,不过,实际政治运作中,他们仍坚持各地分治观念,甚至提出“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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