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友娣(夏子)侵犯余维竹著作权权属案于2014年6月16日,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88号>依法判决生效。因刘友娣(夏子)不敢再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友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莲花山》文学季刊发布更正启事,将剧本《远方那一棵胡杨树》作者由被告刘友娣、原告余维竹二人更正为原告余维竹一人;

二、被告刘友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余维竹经济损失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6000元;


刘友娣 可能工作过的组织/机构/部门/团队:


刘友娣 可能工作过的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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