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于2016年3月至6月份在被申请人长沙某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清洁组从事道路清扫工作。该公司的道路清扫任务是由卫生队长安排清洁组长组织人员施工。贺某所在的清洁组由其丈夫陈某任组长。公司在2016年6月28日,组织卫生队长、清洁组长等人员开会,明确了公司卫生人员女不超过50岁,上班前必须要先到公司办公室报名、登记、购买保险,并确认保险生效后方可上班,明确了贺某属于应当解聘的人员。贺某在知道其年龄不符合公司聘用的条件后,2016年8月和同清洁组的胡某约定由贺某顶替胡某上班,胡某领取工资后转交给贺某。贺某在2016年8月28日进行路面清扫作业时因交通事故致伤,医治无效于2016年9月13日死亡。在庭审调查时,仲裁庭查明,卫生队长在2016年8月28日安排了清洁组长陈某工作任务后,陈某自行邀请了尚未办理入职登记的人员进行道路清扫,陈某要求未入职的两人提交身份证给公司购买意外险。陈某要求确认其妻子贺某与长沙某保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贺某与被申请人长沙某保洁有限公司自2016年8月12日至2016年9月13日事实劳动关系确立。
【争议焦点】
顶替上班能否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贺某明显知道其不符合用人单位聘用的条件,而冒名顶替胡某上班,属于欺诈,劳动合同无效。虽然公司未对贺某进行直接的管理,也没有直接发放贺某劳动报酬,但存在陈某自行邀请了尚未办理入职登记的人员清扫路段的事实,足以证明公司的管理并不严格,陈某作为卫生组长在管理上具有很大的自主权,贺某所从事的工作是由陈某所安排,应当视为贺某接受了公司的管理。公司虽然有规章制度规定不聘用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女职工,但事实上并未严格执行到位才导致贺某能够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因此,不能据此否认贺某未遵守被申请人处规章制度。同时,贺某和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资格,贺某所从事的工作也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所以,贺某与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所形成的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十七、用人单位提供特殊待遇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