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唐某等7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自带交通工具的配送员与电子商务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电商及附属产业网络营销、运输物流等新兴行业快速发展,导致劳动的提供者和成果的接受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些模糊化,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新的挑战。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一般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申请人不受公司考勤的管理和约束,接到派送单可以自己完成工作或委托他人代其完成工作,且完成工作的方式和配送时间比较自由;拒绝派送单或无派送单时可以自己安排工作。双方之间强调的是劳动成果的交付,至于该配送任务如何完成、以何种方式配送、何时配送以及是否为申请人本人亲自派送均无具体要求。此外,申请人自己提供劳动工具,油费、停车费、路费修理费、保险费等均由自己负担,配送过程中造成的蔬菜损失由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自己承担劳动过程中的风险并自负盈亏。因此,申请人与该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根据合同法第288条、第311条:“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公司按照路程远近每车支付运输费用180元以上,二者之间属于运输合同关系。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张某,男,1953年4月24日出生,于2004年入职某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从事看管、发放自行车工作。2015年4月25日,双方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协议约定工作期限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并明确了劳动报酬,运输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张某于2015年9月18日21时在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张某亲属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亡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张某与运输公司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将申报材料退回。为此,张某的配偶及其子女于2016年6月6日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仲裁请求】
请求确认张某与运输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处理结果】
确认张某与运输公司劳动关系成立。
【争议焦点】
在签订有《劳务用工协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由于历史及国情的原因,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且不健全,有很大一部分劳动者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许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群体,仍存在大量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本案中的情况即是如此。对于本案所述情况,不同地区的处理结果差异较大。目前主要有3种处理意见,第1种处理意见倾向于认定为劳务关系,比如北京、浙江。第2种处理意见倾向于认定为劳动关系,比如山东、湖南。第3种处理意见倾向于认定为雇佣关系,比如江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因此,在广东省、深圳市,用人单位招录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按劳务关系处理。
七、工伤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能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