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约翰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外籍就业者超出就业许可范围就业是否合法?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通过上述规定可见,外国人就业证仅在获得许可的就业区域、就业单位以及职业范围内有效,此三项内容实际发生变化而未依法重新办理就业证或者变更就业证的外国人,属于超出工作许可范围工作,应当被认定为非法就业。此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内地就业应办理相应用工手续,其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等用工手续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已经付出劳动的,由所在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第五十四条规定:“已办理了就业证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离开就业证所登记的用人单位,入职新用人单位,若未变更就业证上的用人单位信息的,则外国人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本案中,约翰所持有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明确了约翰在中国境内的合法就业区域仅限于上海市,而约翰却一直在北京地区工作,违反了关于就业区域工作的许可范围,属于非法就业。是故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十一、新入职职工可否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案情简介】


约翰 可能工作过的组织/机构/部门/团队:


约翰 可能工作过的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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