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李某入职某瓷业有限公司任业务员,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8月1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7月31日。第二次合同到期后,某瓷业有限公司向李某出具《不予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拒绝签收,请求与某瓷业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公司拒绝,李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请求】

请求确认与某瓷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8月1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第20条规定:“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提出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事项不低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的标准,劳动者拒不接受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合同,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合同,相反,只要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77条之规定: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要求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与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提出。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逾期提出的可能被视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因此,本案若发生在深圳,李某未在2016年7月31日及之前明确提出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可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相反,如李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出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则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权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开除处分不服是否属于人事仲裁受案范围?

【案情简介】

某研究所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法人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上级补助、事业、经营收入,隶属于中央某国有公司管理。梁某2007年7月大学毕业后分配到研究所工作,属某研究所编制内人员。2014年11月某研究所作出《关于给予梁某开除处分的决定》,以梁某无视单位劳动纪律,目无组织领导,无故旷工屡教不改,严重违反了某国有公司及某研究所有关规定,依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经某研究所办公会研究提议,报请某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组长会议审议通过,某研究所办公会议决定,给予梁某开除处分。梁某认为考勤记载不实,规章制度不知为由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

请求撤销处分决定,恢复劳动人事关系,补发拖欠的工资。

【处理结果】

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撤销案件,按不予受理处理。

【争议焦点】

事业单位职工对开除处分不服争议是否属于人事仲裁受案范围?

【案例评析】

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不愿调解的,可以申请仲裁。”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也规定:“适用本规则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范围: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等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本案中,开除处分实际上属于事业单位终止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梁某之间人事关系的争议,当然属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人事争议,依法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四、外派境外员工因工负伤回国治疗的交通费应当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李某 可能工作过的组织/机构/部门/团队:


李某 可能工作过的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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