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雷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与持有恩华药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近三年来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附件二: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6年3月24日,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决定提请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具体修改的内容如下:
1、将原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516.6833]万元。”
修订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3,071.6883]万元。”
2、将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8,516.6833]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修订为“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3,071.6883]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3、将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修订为“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5人)时;”
4、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中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为“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中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5、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修订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6、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修订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7、《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证券代码:002262 证券简称:恩华药业 公告编号:2016-012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6年3月13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2016年3月24日上午10:00至11:00,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徐州市民主路69号(恩华大厦)14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3名监事全部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